這是哪一國的法律啊?
法律是在保障善良老百姓嗎?社會公理正義在哪裡?
13歲女孩遭繼父舌吻5秒,因為時間太短暫,不算猥褻,判決無罪。
這幾位女法官想清楚沒?如果這位13歲女孩是妳女兒呢?妳會怎麼處理?
沒有愛意的舌吻,不要說5秒,就算是0.5秒都覺噁心。如果法庭上一位男子,突然抱住女法官舌吻五秒快閃,是否也無罪?
如果這位禽獸繼父拍或捏13歲女孩臀部,是不是也不算猥褻?
那什麼才叫猥褻?
難道要等到被侵犯了,有『具體』事實與證據,才算?!
新聞上說,廖的行為僅是讓少女不及防備「突襲性的騷擾行為」為性騷擾,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性騷擾是告訴乃論,但少女母親並未就此提告。
也就是少女母親告錯條了?
錯在少女的母親不及女法官們懂法律?
法官不能自動把這個案件轉為性騷擾來處理嗎?還要不隌法律的少女的母親重新提告?若是這樣,法律真是給懂法律的人玩的?!
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
少女母親提告,已經對少女造成二度傷害;告了,又說不是猥褻,這是三度傷害;再重新提告,是四度傷害。我們的法律到底要傷害這位少女幾次?
舌吻5秒快閃 繼父不算猥褻
聯合新聞網 日期:2008/06/27 07:40 記者林宛諭彰化縣報導
彰化縣廖姓男子與前妻十三歲的女兒同床共眠時,趁少女不備抱住「舌吻」,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彰化地院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舌吻時間約五秒「非常短暫」,少女還來不及抗拒就結束,不構成強制猥褻,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指少女被舌吻時,曾極力推開對方。這一抗拒動作,顯示少女對舌吻明顯厭惡或羞恥感;法官認為廖男親吻少女僅約五秒,時間短到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進而判決廖無罪,顯有違失。
判決指出,少女母親與廖姓男子(四十七歲)離婚多年;去年九月,少女與母親到廖在彰化住處暫處,平常三人同睡一床。有一晚少女母親還未回家,廖男先進房睡,少女看完電視後也進房,和廖背對背而睡。
少女開庭時說,睡夢中,廖突然將她的肩硬轉過來,把舌頭伸進她的嘴巴,她叫了一聲「你要做什麼?」將廖推開,廖即放手向她道歉離開。她在母親返家告知此事,母親隨即報警。
廖姓男子否認舌吻少女,辯稱因前妻還未回家,他見少女一直哭,為安慰對方親了她臉頰,但廖的說法未通過測謊。
法官詢問少女,廖姓男子抱住她時,有沒有抗拒?少女說,起先她以為廖要幫她蓋被子,所以廖突然抱住她時,她還沒弄清楚發生何事,來不及反應,直到廖將舌頭伸進她嘴巴「才將他推開」。
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需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強制手段猥褻,才能論罪,廖親吻少女僅約五秒,在極短暫時間內,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
廖的行為僅是讓少女不及防備「突襲性的騷擾行為」為性騷擾,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性騷擾是告訴乃論,但少女母親並未就此提告。
檢察官認為,少女被舌吻的五秒鐘,就是處於「不能抗拒」的情形,且少女有推開動作,表示已違背她意願;且舌吻在客觀認定上即足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性慾,是明確的猥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