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師表是何等神聖的事,莊國榮的言行,豈能繼續『為人師表』?
說莊國榮「言行不檢、有損師道」,這哪有過份?
當事人莊國榮直指政大引用錯誤法條,違反法令。有嗎?
問題出在政大「不續聘」莊國榮,為什麼會造成他終身不得任教的窘境?這是法條內容訂定的問題,不是莊國榮不符合「言行不檢、有損師道」。
我猜,法條可能規定如果「言行不檢、有損師道」,那就終身不得任教。(檢視法條之後,法條是說,不得聘任為教師)
其實這也沒有錯啊,莊的言行哪裡足以為人師表?
莊國榮先生,如果你真的痛定思痛,就請你好好潛心做研究,在研究上走出你的路。
或者改行吧!360行,行行出狀元。
當演藝人員做了不恰當的事(像陳冠希事件),不也是宣布退出演藝界?
繼續抗爭,只有更違師道!
如果莊國榮抗爭成功,繼續為人師表,那可能有更多更多的老師及家長要起來抗爭了。
支持政大以「言行不檢、有損師道」的理由「不續聘」莊國榮!
教師法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資料來源: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5/5-01.html
教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93年01月20日修正) :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
二、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
三、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不予續聘,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解聘。
http://web.pu.edu.tw/~pu1700/ruler4.htm
政大維持「不續聘」莊國榮原議 迫莊終身不得任教
中央廣播電台 日期:2008/06/27 20:49 曾國華
爭議不休的政大「不續聘」前教育部主秘、公行系助理教授莊國榮事件,在經過馬英九總統及教育部長鄭瑞城出面緩頰後,政大27日召開緊急會議,最後仍然做出維持「不續聘」的原議,而且引用的條文還是引發非議的「言行不檢、有損師道」理由,將使得莊國榮不僅必須離開政大,而且還得面臨終身不得任教的窘境。
前教育部主秘莊國榮在總統大選期間爆發粗口風波,而遭到政大日前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做出「不續聘」處分,不過由於此一決議,按照規定將使得莊國榮終身不得任教,因此在經過馬英九總統及教育部出面緩頰後,政大27日召開緊急會議,最後卻還是確定翻案失敗,莊國榮不僅確定得離開政大,而且就連日後的教職生涯也得劃上句點。
對於最後維持原議,政大校長吳思華強調完全支持和尊重校教評會的決議,並且也呼籲大家能夠共同維繫尊重校園民主和學術自律的機制。他說:『如果講得更清楚一點,只有我們今天完全的支持和尊重校教評會的決議,我們明天才有可能也完全教申會或是訴願會,或是行政法院的結果,所以我們希望我們大家可以共同的維繫長期以來所追求的校園民主及學術自律的機制。』
而在得知政大確定此一決定後,當事人莊國榮除了表示遺憾外,但也直指政大引用錯誤法條,違反法令。他說:『大學自主很重要,須要維護,但大學也不能違法法令。』
對於政大不續聘莊國榮的結果,部份學生聲援莊國榮,抗議不公,但卻絲毫不能影響校方最後的決定,校方並在傍晚派出專人將公文,趕在最後規定的時間內送到教育部。對此,教育部表示,將會在收到公文後展開審查作業,但只會針對校教評會的審議程序進行審查,並不會針對決議內容表示意見,也就是說,一旦此一決議通過確定後,這位在馬總統口中的年輕教授,這次真的再也沒有機會作育英才了。